湖北社会劳动保障中心电话、地址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将省民政厅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职责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2、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3、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技工学校及其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2、将拟订本省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3、将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统筹管理的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政策的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统筹全省城乡社会保障政策的职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经办能力。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的职责,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统筹开发各类人力资源。
4、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和政策的职责,组织推进省级统筹,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5、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职业(技工)教育培训制度,促进全省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统筹规划全省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职责,做好相关医疗保障制度配套政策实施工作。
7、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劳动保障监察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农民工工作协调的职责,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8、加强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统筹管理的职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能力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9、加强为大企业提供人才人事“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并负责发布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负责监督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区域人才合作。
(三)负责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年度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拟订就业援助制度,推动创业带动就业。负责全省就业、失业、失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省就业形势稳定和失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拟订全省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实施办法,逐步实施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与监督制度并监督管理,参与制定全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拟订中央转移支付社会保险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及调剂金的分配方案,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基金预算的执行,承担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省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统筹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统筹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拟订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技工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六)统筹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业劳动标准政策和劳动定额标准,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政策,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业单位人员宏观管理。
(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引进海外高层次急需人才。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综合管理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中央关于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牵头拟订省级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加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能力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拟订全省协调劳动关系的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处理省管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主管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对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实施监察,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三)负责本厅和省公务员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四)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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